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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杠杆炒股 虚拟货币、AI智能等成为跨境电诈犯罪新手段 两高一部发文从严打击

发布日期:2024-12-14 12:24    点击次数:91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成本低、收益高、易复制、难追查等特点,已成为当前的主流犯罪。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会上透露,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组织化日趋明显,集团头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招募人员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再指挥境内人员从事 APP 制作开发、引流推广、买卖信息、转账洗钱等各类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表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持续高发,犯罪形势严峻复杂,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此,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意见》。

  《意见》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犯罪集团认定、诈骗金额查证等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问题,对进一步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法律支撑。

  诈骗集团根据非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量身定制诈骗剧本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已成为当前的主流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跨国跨境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性的打击治理难题。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分析了当前跨境电诈犯罪的情况。

  首先,跨境电诈犯罪组织化日趋明显。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呈现出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

  其次,境外诈骗窝点呈现园区化特征。目前,境外散落分布的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超大规模的赌诈园区、“工业园区”。在一些东南亚国家,高峰时活跃的电诈园区多达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过程中大肆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再者,犯罪工具不断升级。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讯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加剧。

  诈骗手法不断加速翻新。郑翔指出,诈骗集团虽然置身境外,但紧跟国内社会时政民生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诈骗集团针对不同群体,根据非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量身定制诈骗剧本,实施精准诈骗。

  可根据账户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犯罪数额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犯罪组织集团化,诈骗手段和“洗钱”手法更加隐蔽复杂,诈骗金额等难以查证,如何认定犯罪集团以及诈骗金额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胡春健指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挡圈主要是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团。这些超大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往往不直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而是通过招募犯罪团伙或成员到其管理控制的建筑物、园区等场所实施犯罪,向实施犯罪的团伙或成员颁发许可证或实施登记管理,要求有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出有关场所,或者派驻武装安保人员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场所进行看守庇护,甚至对不服从管理或擅自脱离窝点的团伙成员进行殴打体罚等。

  在犯罪所得方面,有的是按照诈骗等犯罪数额进行抽成,有的是按照具体犯罪集团人数收取“人头费”,有的按照犯罪场所收取“场地费”,有的混用多种收费标准。

  胡春健表示,上述人员实际上是对诈骗等犯罪团伙实施管理、控制,客观上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管理架构,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可以看到,《意见》第4条对犯罪集团认定作了明确: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

  “这将有利于办案机关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为犯罪事实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夯实基础。”胡春健称。

  针对跨境电诈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或者被敲诈勒索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跨境电诈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

  对诈骗犯罪集团幕后“金主” “出重拳,下重手”

  根据犯罪参与者不同的主观恶性和参与程度,打击力度也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翟超表示,司法办案中,要“出重拳,下重手”,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以及幕后“金主”;对于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为诈骗集团提供转账协助的“卡头”和行业“内鬼”;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危害对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人员和累犯、惯犯,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从定罪量刑、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要求。

  对于跨境实施的拐卖人口、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决不手软,依法判处重刑,明确释放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

  同时对于参与犯罪的次要,辅助作用的低层级人员,被诱骗、胁迫实施犯罪的人员,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帮助抓获集团首要人员的人员以及未成年人等,翟超指出,对于这类人群,应坚持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理。

  针对目前群众比较关切的被骗资金的追赃挽损问题,翟超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和切身利益,特别是一些群众的治病钱、养老钱、上学钱被骗走,导致因骗致贫,生活、学业陷入困境。司法部门高度关注资金的追赃挽损问题,指出要积极调查犯罪集团成员及其家属的财产情况,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

  同时,翟超还指出十倍杠杆炒股,不仅要积极追踪追赃挽损进度,还要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打断犯罪分子的资金链,使其失去再犯罪能力,还要在追赃过程中综合运用强制执行、失信曝光等各种措施倒逼犯罪分子履行财产判项,并及时发还被骗群众,最大限度地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